浙江省绍兴市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实施市、县、镇、企四级考核,推动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近年来,绍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7]2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93号),各县级政府相应出台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文件。各级政府支持质监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将特种设备安全的“四个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事故隐患整治率)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目标,并要求达到100%,推行市、县(区)、乡镇、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目标责任“四级”考核评价机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实施目标考核;县(市、区)政府与全部117个乡镇(街道)实施责任考核;乡镇(街道)与辖区内企业实施安全考核;特别是企业,企业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把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车间、每个班组与每个岗位人员,实行奖惩考核。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特种设备安全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通过实施市、县、镇、企四级考核评价机制,促进了全市基层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初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督、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科学监管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