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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质监局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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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有章可循 从业有据可依
 

  如何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作坊不能生产哪些食品?小作坊要生产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即将于6月1日起在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正式实行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这些问题一一作了解释。据介绍,《重庆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期实施。此举标志着重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此将有章可循。
 

  据介绍,《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公布为小作坊的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小作坊如何实施生产核准、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又比较欠缺。根据办法的授权,重庆市质监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细化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解决了小作坊监管无依据和监管相关部门职责交叉重叠、互相推诿的问题,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有据可依。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生产核准,小作坊业主必须取得生产核准证书方可从事小作坊加工生产,并明确了核准程序,将小作坊的生产核准放权于区县局,达到许可权、监管权、证后监督权的权责统一;规定了小作坊生产食品实行动态的目录管理,使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更符合客观生产加工和消费的实际需要。同时严格禁止高风险食品和工业化生产的食品进行小作坊生产,限制了小作坊产品销售范围,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进入食堂及连锁性的超市、商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大大降低了小作坊生产食品可能引发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细化了出坊食品检验制度,明确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增加消费者对小作坊食品的安全感和信心。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避免在查办食品生产加工类案件,对涉案食品追根溯源时出现“断档”情况,《指导意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环节构建了食品可追溯体系,建立了进货查验、进货记录、使用台账、检查、清理、食品标签、销售记录等制度,要求小作坊生产加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柜存放、专簿登记、专人按规定准确计量添加;对销售出坊食品的,还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确保食品“原料来源清”、“产品去向明”的制度,确保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以前,我们在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时发现,小作坊的原料检测能力普遍不强,对产品把关能力也很欠缺。所以,我们这次在《指导意见》中,专门要求,无检测把关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原料、产品进行检验,把好质量关。”重庆市质监局法规处负责人说。
 

  从6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日,重庆市现有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将可前往所属质监局,申请获得生产核准证书。获得该证书后,将可在产品外包装上加印“HZ”核准标志。“HZ”系“核准”二字缩写,该标志由“HZ”两个字母加上小作坊所属区县的4位数代码,再加上流水号组成。对于逾期未能通过核准的现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将不得再进行食品生产销售。

作者:蒋维胜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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