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发第0711002号通知,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第233号法律)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制定了农产品中残留农药肟醚菌胺的标准值(参见附件)。此外,肟醚菌胺的试验方法请参见7月11日的食安发第0711006号通知。该修订公布一个月后生效。
最新制定肟醚菌胺的残留标准值是指:肟醚菌胺和其代谢物5Z异构体的和。
设定残留标准值的同时,农林水产省依照《农药管理法》进行肟醚菌胺的相关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