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所提供的振动准则适用于功率大于15kW运行转速在120r/min至15000r/min的机
组,例如汽轮机或电机驱动机组。
本标准所包括的机器为:
——功率不大于50MW的汽轮机;
——汽轮机组功率大于50MW转速低于1500r/min或高于3600r/min(不包括ISO10816-2:1996中包含的机组);
——旋转式压缩机;
——功率不大于3MW的工业燃气轮机;
——离心式、混流式或轴流式泵;
——除水力发电机组或泵站以外的发电机;
——各种类型的电动机;
——鼓风机或风机。
下列机器不属于本标准范围:
——功率大于50MW的陆地安装的汽轮发电机组,其转速为1500r/min、1800r/min、3000r/min、3600r/min(见ISO10816-2);
——功率大于3MW的燃气轮机(见GB/T6075.4);
——水力发电厂和泵站机组(见ISO10816-5:2000);
——与往复式机器联接的机器(见ISO10816-6);
——回转压缩机(例如螺杆压缩机);
——往复式压缩机;
——往复泵;
——潜水电动泵;
——风力涡轮机。
本标准的振动准则适用于额定工作转速稳定运行状况下在机器轴承、轴承座或机座上现场进行的宽频带振动测量。它们涉及到验收试验及运行监测。本标准的评价准则用于连续与非连续监测状态。
本标准包含带齿轮或滚动轴承的机器,但不涉及到这些齿轮或滚动轴承状态的诊断评价。
本标准仅适用于由机器本身产生的振动而不是由外界传递到机器的震动。
发布日期: 2001-2-26
实施日期: 20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