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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质监局:排除一起锅炉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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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费县质监局在乡镇政府的配合下,成功排除一起私自安装使用锅炉的安全隐患,确保了群众安全。

  该锅炉位于农村一小企业中。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该企业私自使用锅炉,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没有建立任何安全管理制度;锅炉长期未经安全检验,压力计读数已难以看清,无法确定炉内压力;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属于无证上岗,操作基本是凭借经验“跟着感觉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锅炉属于承压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根据条例规定,费县质监局对该企业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立案处罚,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中。

作者:刘良会 丁锴 来源:临沂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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