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电梯无故死机停车、运行掉层丢号甚至停车关人、伤人等故障的出现,经青岛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电梯配置标准过低,电梯管理不到位、维护意识较差,电梯维保市场不规范、维修质量难以保证,电梯改造、更新意见难统一、经费难落实等均是导致电梯故障的原因。目前,虽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做出了规定,但对一些影响电梯安全的关键因素尚需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因此,青岛市政府制定了该《办法》,以补充完善和细化国家、省有关规定。
该《办法》结合青岛市电梯安全实际情况,重点解决了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电梯安全监管共管机制、电梯设置及退出、电梯相关费用以及电梯应急处置工作等5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突出了住宅电梯的安全。据介绍,《办法》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等环节纳入了调整规范范围,做到无缝隙覆盖。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维护保养等生产经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强调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同时,鉴于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的复杂性,特别是住宅电梯使用管理中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个责任主体,《办法》进行了综合定位,提出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概念,将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到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办法》还规定了电梯的退出机制。规定住宅电梯使用15年以上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落实电梯维护保养等方面费用是解决电梯安全隐患的重要保障,尤其是住宅电梯费用。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电梯为业主所有,属私有共用财产。如何解决电梯不同时间段的费用问题,《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电梯日常维保费。电梯日常维保费主要来源于目前所收缴电梯运行费。运行费主要用于电梯电费、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为保证专款专用,《办法》规定: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二是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办法》规定: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广告收入费用的用途。《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另外,《办法》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电梯事故的应急处置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及时解决电梯困人等故障,《办法》还规定:“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对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办法》还对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电梯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及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等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