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翻译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笔译》(GB/T19363.1-2003)(以下简称:规范),于2003年11月27日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共同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规范》是服务行业的推荐性国标。《规范》将以中英文两种文字出版发行。
《规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翻译行业制定的国家标准,也是仅次于德国工业标准DIN-NORM 2345的世界上第二个翻译服务标准。
《规范》第一次以国标的形式对翻译服务单位的业务接洽,业务标识,业务流程,译前准备、翻译、审核、编辑、录入、文稿校对、质量校验,印刷品、质保期限、资料保存,用户反馈和质量跟踪、责任,保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强调顾客与翻译服务方的沟通,了解双方的需求,从而保证翻译服务工作的完成。
《规范》第一次以国标的形式明确了“翻译服务”的定义及内涵。即“为顾客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经营行为”。与翻译出版不同,翻译服务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首先是能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其次必须是有偿的服务,而提供有偿的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必须在合法的市场经营的范畴中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称为“翻译服务”。
《规范》第一次以国标的形式对目前市场上比较混乱的计字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计字办法有两种,即版面计字和计算机计字,并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规范》第一次以国标的形式对译文的质量保证和相应责任作出规定。规定翻译服务的产品的保质期为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内,翻译服务方必须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不合格产品必须对顾客作出赔偿。
《规范》第一次以国标的形式对保密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规定翻译服务方有为顾客保密的法定义务。
《规范》全文共分4章,52条。
《规范》的编制前后历时一年,其间得到了中国译协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成员单位的全力支持和配合。《规范》是一个里程碑,它标示出中国的翻译服务事业开始走向规范;《规范》是一个测评标准,它衡量出各翻译服务单位的服务水平;《规范》是一个基本规范,它明确了翻译服务单位与顾客之间的各种关系。《规范》是一个技术法规,它能够为将来的民事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规范》的制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是对翻译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经营提供了可遵循的技术指标,使顾客有了选择翻译服务方的客观标准,得到优质的服务。对混乱无序的翻译市场环境起到净化作用,从恶性的价格竞争过渡到提高翻译质量,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对翻译服务市场的准入提出了可操作的规定,使从业者知道一个规范的翻译公司应该并如何管理。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2005年将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翻译服务市场将向全球开放,及时地制定翻译服务行业的国家标准,对规范整个翻译服务市场将起到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