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理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台了《大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证申领员管理规定(试行)》和《大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证申领员差错记分管理规定(试行)》两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原产地证申领单位的管理和原产地证申领行为,规范原产地证申领工作。
两项制度规定了原产地证申领员的资格、注册、职责以及检验检疫局对申领员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已通过原产地证申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申请申领员注册,经注册的原产地证申领员才能办理产地证申领业务。新注册企业或企业更换申领人员后,没有合格的产地证申领员的,采取临时申领员制度。检验检疫局对于申领员在办理原产地证申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一年为一记分周期,满分12分,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的申领员,将暂停其申领员资格。并将差错记分情况纳入企业诚信管理系统。
两项制度已经施行,对于原产地证申领单位的诚信管理、产地证申领员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和签证质量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