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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行业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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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33-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行业标准代替HJBZ 42-2000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泡沫塑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发泡剂的使用物质,进行了限定。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CFCs 泡沫塑料》(HJBZ 42-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CFCs 泡沫塑料》(HJBZ 42-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在范围中规定为泡沫塑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1 月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CFCs泡沫塑料》(HJBZ 42-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42-200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泡沫塑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检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除一次性发泡餐具外的所有泡沫塑料产品。

2 基本要求

2.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技术内容

产品不得使用氟氯化碳化合物物质作发泡剂。

4 检验方法

技术内容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来验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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