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已实施一年多了。北京市丰台法院近日通过调研发现,在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的案件中,消费者面临的举证“三难”,导致其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一是证据保全难。由于购买、消费食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较为频繁普通,且一般为即时消费,因此,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不会保留食品的原始购买票据,食品销售者也常常不提供购买票据,造成消费者在诉讼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是否购买了某食品,以及从何处购买了该食品。另外,由于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般无法预料到食品危险的存在,从而未采取任何证据保全措施。被告常常以消费者无法证明导致食品不安全的因素在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就存在,或者消费者“调包”等理由进行抗辩,导致消费者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二是因果关系举证难。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造成的急性、亚急性危害,消费者比较容易证明,但对于所造成的慢性危害,却很难证明,即便是证明了慢性危害的存在,由于危害的显现与食用食品的时间间隔往往较长,消费者很难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消费者每天摄入的食物种类多样,究竟是哪一种或哪几种食物导致损害;在消费者本身具有疾病等情况下,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最终损害的发生等等,这些因素导致消费者举证更加困难。
三是证明销售者主观故意难。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其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在实践中,消费者对销售者主观上存在“明知”很难举证,法院根据案件中销售者的何种表现或情况认定其存在“明知”也较为复杂。
针对上述问题,丰台法院提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有效维权,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等有效票据,并尽量从正规商家购买食品,同时注意证据的保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在判案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的主观故意,通过综合销售者的主体资格、进货渠道、进货价格、是否“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法院和有关仲裁机构应加大调解力度。在此类案件中,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多数会从自身产品的品牌考虑,愿意给付消费者一定的补偿,这为调解提供了基础。要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始终,以此为切入点加大调解力度,阐明利害关系,弥补消费者举证能力的不足,努力使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