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检验检疫局在检验中发现,个别出口塑料制品企业仍然在生产中使用已被列入欧盟第二批高关注度物质清单(SVHC)的颜料红104和颜料黄34。而且由于这些企业缺乏对SVHC和原料成分的深入了解,在签订输欧订单时,往往会应客户要求出具不含SVHC保函或声明,从而使得这类订单存在较大的风险。
目前欧盟已经正式发布三批、共38种SVHC物质,其中已有15种SVHC已被列入REACH法规授权物质清单,这些授权物质实施非经ECHA授权不得在产品中使用的严格管理。根据欧盟REACH法规对于SVHC物质的管理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商品中SVHC含量小于0.1%时,进口商有权要求其供应商提供符合性证明,一般以检测报告或评估报告形式出现。
二是当商品中SVHC含量大于0.1%时,则需履行信息传递义务,实际操作中通常是被要求在商品附加相关危害信息标签来实现。
三是不论商品中SVHC含量是否大于0.1%,如果每年输入欧盟的相关产品中SVHC含量达到1吨以上,需要向ECHA履行通报义务。
实际操作中欧盟进口商通常会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含SVHC的保函、声明、检测或评估报告,用来避免履行向ECHA欧洲化学品管理署通报义务或是加贴危害信息标签以履行信息传递义务。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输欧塑料制品企业,在出具相关保函和符合性声明时,一定要对自身产品是否真正符合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测或评估,以预防盲目承诺可能带来相关损失;同时相关企业要做好溯源工作,深入了解原料中的各种化学品种类和含量,避免因国外化学品管理法规不断出台而不得不重复检测进而使应对成本激增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