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做出了进一步定义。
除“本国货物”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本国工程、服务”也做了进一步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政策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针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是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报价高于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最低报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并明确指出,条款规定的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