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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召开送审稿审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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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了国家标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制任务,现已完成送审稿。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规范》(送审稿)审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吴路阳处长和张磊科长出席了会议,对审查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由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防水、建筑保温和建筑防火等多方面专家组成了审查委员会。《规范》编制组成员参加了会议。

  审查委员会在听取了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理事长朱冬青代表编制组对《规范》编制过程、主要内容、重点审查内容的汇报后,对《规范》(送审稿)逐章、逐条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并形成了如下意见

  (一)

  1、编制组提出的审查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工程标准审查的要求。

  2、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分析研究了国内外坡屋面工程的经验,并参考了相关标准和试验方法,从材料、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规范》针对性较强,内容翔实、结构层次合理,可为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依据。

  4、《规范》对促进坡屋面工程技术进步,规范与保证坡屋面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规范》所反映的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

  审查委员会对《规范》(送审稿)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

  1、坡屋面“合理使用年限”改为“设计使用年限”;“坡屋面防水等级”改为“坡屋面防水层等级”;设计使用年限:一级由25年改为 20年、二级由15年改为10年;

  2、将各章与材料相关的内容归纳到第4章(坡屋面工程材料);

  3、在第6章(沥青瓦屋面)、第7章(块瓦屋面)、第8章(波形瓦屋面)中增加保温隔热层设计和施工的条文;

  4、持钉层取消水泥砂浆找平层;

  5、所有附图以条文描述为主,图示为辅,并适当进行归类、合并、简化;

  6、第11章改为“轻型装配式坡屋面”;取消第11.1.4条;

  7、第3.2.3条不作为强制性条文。

  (三)

  审查委员会一致通过《规范》审查。会议要求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对《规范》(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快形成报批稿,争取早日发布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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