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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顺利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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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山东省滨州市政府召开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会议决议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滨州市推展“质量兴市”工作再次取得重大进展。

  《办法》明确了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表彰奖励及监督管理办法。《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设“滨州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和“滨州市市长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分别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长质量管理奖”可以设提名奖,每年度数量不超过3个。为切实抓好“市长质量奖”各项工作,滨州局进一步强化指导服务,抓宣传培训,重导向示范,树标杆典型,助推广大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注重标准创新、深化名牌创建、推进诚信建设、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企业“质量提升促发展”的热情。

  前期,滨州市质监局与市政府调研室组成了专题调研组,对实施“市长质量奖”较早且效果良好的深圳、宁波、上海等地进行了考察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滨州局组织人员广泛搜集国内设立质量奖的资料,参考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并召开了质量兴市联席会议,征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意见。

  《办法》的起草,有力促进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重视质量,加大质量投入,转变发展方式,引导广大企业加强对质量的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此外,也大大增强了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再一次提升了“滨州制造”的美誉度,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刘晓杰 韩素洁 来源:山东省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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